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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提出制定《反就业歧视法》

发布时间:2007-12-30 作者:路人乙 来源:网络资源
  本报记者 崔丽   ■本报北京3月9日电   “一些大中城市设置的行业和工种限制、硬性规定企业单位不得使用农民工。”   “农民进城务工要办暂住证、健康证等五大证;要交就业登记费、审核费等各种费。少一证就挨罚,甚至遭遣返。”   “现在流行‘35岁退休’的说法,因为满大街的招聘广告说得明白:只招35岁以下人员。”   “高学历泛滥,非高学历者不考虑,非高学历者不招。”   “一男一女两个求职大学生,用人单位多半会留下男的,哪怕女生的各方面条件都比男生好。”   “‘河南人勿进’,一些用人单位明确贴出告示,拒绝河南人。河南人得罪谁了?”   几天来,就业问题一直是两会的热点话题,而代表委员们对就业中出现的种种歧视现象格外关注和忧虑,认为需要立法解决。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郑功成代表说,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就业是民生之本”。面临我国就业和再就业的严峻形势,就业市场却出现了就业歧视的种种现象,这严重扭曲了人力资本的正常流动,破坏了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导致人力资本巨大浪费。   我国《劳动法》对就业平等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因缺乏可操作性,客观上难以执行。法律的缺席,使就业歧视愈演愈烈。   在市场经济国家,就业歧视现象通常受到法律的明令禁止,用人单位招人不能设限制性条件。如果设定限制性条件,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否则将受到起诉。   “很多人认为出于工作的需要对年龄、性别等进行限制是理所当然的,但这事实上造成了歧视性待遇。”全国政协委员张庆成说,“雇主可以任意地规定招聘游戏规则,对招聘者是不公平的”。   两位代表委员一致提出我国需要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明确确立就业平等、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原则,并由政府部门履行对就业市场歧视性行为的监管职能。   郑功成同时指出,反就业歧视需要一系列相关配套的改革措施,关键是要打破户籍壁垒坚冰。他特别指出,大学生在就业中正越来越成为高学历的受害者。他分析说,本科生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研究生学历严重贬值,国家不得不采取对高学历就业者的保护措施,导致我国的学历教育陷入片面追求高学历的怪圈。   郑代表提供了一组数据,根据人口普查资料及人口预测,高中阶段学龄人口将在2004年达到最高峰,为7500多万人;大学学龄人口到2008年达到最高峰,为1.2亿人。   更大的压力集中在初中生阶段。2000年,初中毕业生为1607.1万人,而高中招生数只有400多万人,因不能升学而进入社会的初中毕业生达到1200万人,每年不能升入大学的高中毕业生亦达到200多万人。近年来,高校的不断扩招,仍无法满足适龄青少年的需求。   在高学历求职学生遇到巨大就业压力的同时,北京、深圳等地高级技工的招收却出现断档。郑功成认为,缓和这一局面的办法只有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重视发展初中毕业后面向就业的非正规教育与非学历教育。   目前职业技术教育全面萎缩的局面令人担忧。1993年到2000年,全国技工学校由4392所减少到3792所,招生人数净减近10万人。   郑功成说,在城市生源持续萎缩的条件下,当务之急是职业技校招生应彻底打破户口限制政策,将招生来源转变为以农村生源为主。这需要打通目前的户籍壁垒,赋予技工学校招收乡村学生可将户口转到城镇的政策支持,或者由学生毕业后的就业来决定户口。   郑代表强调:“打破户籍壁垒是反就业歧视的重要内容。” 两会看法治:就业歧视增多 法律应该说“不” 2003-03-16 20:46:19   南方网讯 “我们要实现全面小康,百姓要过上富裕的生活,保障公民的劳动就业权非常重要,尤其是在目前我国下岗、失业人员日益增多的形势下。但是,现在的就业歧视却很多。”   为了说清什么是就业歧视,全国人大代表、民进成都市主委傅勇林接着给记者讲了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2001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成都某报头版刊登招录行员启事,其中规定招录对象为“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   四川大学2002届毕业生蒋某因为身高不够失去了报名资格。蒋某感觉受到了歧视,认为银行侵犯了他享有的就业平等权,于是依据《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将招工方成都分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该启事中含有身高歧视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公开更正并取消报名资格的身高歧视限制。2002年1月7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受理了该案。该案曾经引起全国媒体以及法律界人士的广泛关注,被称为中国首例宪法平等权案。   六种就业歧视就在你我身边   面对记者,傅勇林代表一口气列举了六种就业歧视现象:一是“城市人”对“乡下人”的歧视。有的地区明令禁止在某些行业、某些工种招用农民工,限制了农民工的自由择业权。二是年龄的歧视。这很普遍,用不着举例。三是户籍歧视。许多地方把外来劳动力看做是本地职工的竞争对手,制定了一系列禁止和排斥外来人口的就业政策。四是性别歧视。这是就业中几乎所有女性都曾遇到的问题,尤其是临近毕业正求职的女大学生们。五是经验歧视。在一些招聘广告中,常常有经验的要求,以规避《劳动法》为其设定的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义务。六是学历歧视。一些用人单位一味追求高学历,导致研究生做大专生、本科生就可以做的工作,造成人才浪费现象。   “当然,依据岗位要求正常地设定招聘条件,进行公开平等的竞聘无可厚非,但怕的是乱设条件、乱提要求,甚至可能大家对一些招聘条件都习以为常了,但细究起来却并不合法,这就是就业歧视。”傅勇林代表补充说。   就业歧视现象折射法治盲区   “宽松、平等的就业环境是衡量社会进步与否的标志之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我国公民要向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公民’转移,标志有两条:一要有法治理念,二要有科学精神。就业歧视折射出的正是法治盲区:招聘单位法治观念不强,千方百计逃避自己对员工的法定义务,却最大限度地获取员工的劳动成果;而应聘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对单位的苛刻要求逆来顺受,不知道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利。”   傅勇林代表解释说,平等就业包含两个含义:一是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二是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每一个劳动者都能平等地进入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竞争就业。而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保障劳动者行使平等的就业权,是社会公平原则在劳动就业问题上的体现,反映了劳动者的愿望和要求。   “我国法律虽然对平等权作了规定,赋予女性劳动者同男性劳动者的平等劳动权,却没有规定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办法,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这么说,就业平等权在我国还没有得到相应完善的、便利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保护。所以我国就业中的歧视问题已不仅仅是观念上的问题,必须在法律层面上加以保护。”傅勇林如是说。   解决就业歧视法律大有可为   傅勇林代表针对就业歧视问题,开出了自己的“药方”。他建议:首先,应该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对各种歧视行为进行定性,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为此他专门提出了议案。在专门法律出台前,应考虑完善《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有关行为的法律责任,确保公民的劳动权利得到尊重和实现。其次,修改相关法律,确立工会在反歧视中的职责,赋予工会对被歧视者进行法律援助,并主动监督纠正用人单位的用人歧视行为的权利。第三,赋予劳动者对受歧视的诉权,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证明自己在录用过程中没有歧视行为。第四,加大惩罚的力度。除了经济赔偿,还可以考虑精神损害赔偿,并给歧视者以行政处罚。对于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刑事处罚,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使其不敢违法。   最后,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执法部门应主动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歧视劳动者的行为,对违法者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处罚。(编辑:姜志) 作者:王彦钊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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