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歧视乙肝携带者要查处
发布时间:2008-01-20 作者:路人乙 来源:网络资源
本报讯(记者 赵锋)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厅昨日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的通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的通知精神具体规定: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没有规定禁止劳动者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职业、行业和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均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凡未列入禁止劳动者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职业、行业和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通知还称,劳动监察、劳动仲裁部门对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发生的就业歧视问题,要依法予以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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