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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反“乙肝歧视”《意见》说社会公平公正

发布时间:2008-01-20 作者:路人乙 来源:网络资源
5月30日,劳动和保障部发出《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简称乙肝携带者)合法就业权利。国内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他们。   《意见》的出台是基于乙肝携带者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意见》对这些年盛行的“乙肝歧视”有了明确的回答。 近年来,类似“乙肝歧视”的社会现象并不少见,而且大都有些“理由”。例如,当下,各医院招护士不仅要身高,而且要漂亮,招护士如同“选美”,其理由就是“让病人看着就舒畅,有利于他们的身心康复”,其实,这是一种典型的“容貌歧视”;就业市场上的“性别歧视”已成潜规则;甚至在招生中还出现了“体重歧视”,胖孩子因“不适合校园生活”而落榜;招工中出现“肤色歧视”,黑不溜秋者因“影响公司形象”而落聘。令人不安的是,此类“歧视”并不全是企业行为和“市场之手”,在一些政府部门招公务员中也存在,如对应聘者身高、视力和容貌的“拔高”要求。 和谐社会就是整个社会公平公正地共建、共享现代文明。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是科学和谐发展的基本要求。创造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和语境,是实现社会各项资源公平合理分配的重要环节,这应该成为我们制定“规定”的最基本出发点之一。所以,体现社会公平公正,首先要基于人性的立场,每个人都要把自己看成是“法律框架”下的普通公民,或最起码是有普普通通的理智和认识的“正常人”,有强烈的“平等意识”,设身处地为最普通老百姓想一想,而不是“超人”,可以居高临下地滥使权力,乱定规定。特别是不能因为当下就业市场的“充裕”,和选择余地的“广阔”,就可以不尊重人性,不讲科学,不讲公平公正,冷漠傲慢,在法律之外乱定“私法”,甚至理直气壮和堂而皇之地不要“不漂亮的护士”、“不够高的公务员”或“体重不适中的大学生”,把成千上万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拒之就读就业的门外。 其实,只要我们基于社会的公平公正,体现人性和智慧,有些问题并不是很难解决,如多年来一直高要求的“空姐视力”,今年就降低了“门槛”。我国人患近视眼率已高达33.6%,总数近3亿人,“近视歧视”在就业上不是一个小问题。民航为此开了一个好头。还有劳动和保障部新发的这个反“乙肝歧视”《意见》。 我们发现,出台“歧视”规定者大都是在市场上或管理上很“牛”的一方,他们对践踏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公正原则常常是不以为然,甚至没有感觉,所以,要体现社会的公平公正,仅靠“牛方”的自觉和自律肯定是不够的,还需要对“牛方”定规定的法律约束,如对“歧视”的法律惩罚。 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培养和鼓励百姓对公平公正的维权意识,特别是我们不能对“歧视”见惯不怪,如美国餐厅是不敢设“雅座”,怕被告“座位歧视”而受到重罚,而我们对设包间都习以为常了。说了这么多年,饭店的最低消费仍在盛行。近来,有些地方搞“活动”,喜欢到大学里请“白肤金发碧眼”老外“撑场子”,可这些大学是万万不敢漏掉其他外国人的,惟恐被指责为“肤色歧视”而坏了名声。 “公平公正”价值目标的逐步实现,需要做长期的坚持不懈的努力。我们要从身边的每一件事做起,形成制度和法规,做到习惯成自然,而反歧视就是达到这目标的最基本和关键一步。顾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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