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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乙肝歧视第一案”一审落槌

发布时间:2008-01-20 作者:路人乙 来源:网络资源
本报讯大学生在体检中被查出携带乙肝病毒,被录用公司解聘。为了“就业平等权”,他毅然诉至法院。昨天上午,这起“上海乙肝歧视第一案”在南汇区法院宣判:判决准许被告公司自愿补偿原告5000元人民币,但法院同时认为,被告公司与该生解除预约并无不妥。   2005年12月,时值大四的江苏某大学学生陈龙,在校园招聘会中应聘了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该公司是华硕电脑在上海的独资子公司。而后,他收到了《录用通知书》,并按要求到当地医院进行了体检,体检结果显示其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其他各项检测结果包括肝功能均正常。陈龙随即将体检结果及三方协议书邮寄给公司。   2005年12月28日,陈龙收到了公司出具的解约证明,写明陈龙“因体检不合格(原因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故按照协议书注明之相关规定,解除协议”。   对自己的遭遇感觉又气愤又委屈,陈龙登录了全国最大的乙肝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寻求帮助。在认识到这样一种乙肝歧视行为是国家法律所禁止后,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今年2月27日,陈龙委托瞿坚律师将昌硕科技起诉到了上海市南汇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解约行为违法,判令被告赔偿他误工损失1.28万元并公开道歉。   南汇区法院审理后在昨天作出判决:由于昌硕科技的《录用通知书》书中已经声明“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因而昌硕科技有限公司与陈龙解除预约并无不妥。对该公司提出自愿补偿陈龙5000元人民币,法院予以准许。   陈龙告诉记者,他将考虑委托律师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记者了解到,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就业促进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知名公益律师李方平认为,国家保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的政策和法律已经在逐步完善,可是在政策的落实上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这说明反乙肝歧视的工作依然任重道远。□记者|卢晓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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