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主页>乙肝新闻> 正文

招工体检不得强行验乙肝

发布时间:2008-01-20 作者:路人乙 来源:网络资源
国家明确禁止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歧视,但专家认为还需更多切实措施   本报今天消息记者马汉青报道:我国反就业歧视出现重要突破!记者昨天从劳动部门获悉,近日,国家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已联合下发意见,禁止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进行就业歧视。今早,广东一些劳动法专家   就此表示:对目前层出不穷的就业歧视,还需要更多其他的切实措施加以禁止。   据悉,国家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今早,广东一些劳动法专家表示,过去我国对反就业歧视的规定比较笼统,这次有关部门明确针对一种常见的就业歧视作出具体规定,操作性更强,确实是一个重要突破。   中山大学法学院一位劳动法专家认为,目前就业歧视层出不穷,因此,除有针对性地明确常见的就业歧视现象外,还应明确“就业歧视”的一般性概念,并明确由谁来认定歧视、实行就业歧视的用人单位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等,从而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越来越突出的就业歧视问题。

上一篇:四名乙肝携带者状告富士康旗下公司 索赔20万   下一篇:治乙肝 也要精打细算


发布商链接

关于站点 | 广告服务 | 联系 我们 | 版权隐私 | 免责声明 | 合作伙伴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