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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拒招乙肝携带者

发布时间:2008-01-20 作者:路人乙 来源:网络资源
本报讯(记者周艳涛)今后,乙肝携带者在就业方面将与身体健康的市民享受同等权利。5月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卫生部联合出台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nbs p;我省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人员介绍,我省将严格按照《意见》执行处理,消除企业等用人单位对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歧视现象,但具体实施细则目前尚在制定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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