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强查乙肝罚千元,就业服务出台"利民"规定
发布时间:2008-01-20 作者:路人乙 来源:网络资源
湖北新闻网11月9日电 职介服务不成功的应退还中介服务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用人单位强查乙肝可罚1000元。据湖北日报报道,昨日,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www.hb.lss.gov.cn)转发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该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劳动者来说是一大串“利好”消息。
职介服务不成功应退还费用
根据《规定》,职业中介机构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方可营业,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应当和营业执照、职介许可证等一起在店内明示。《规定》特别指出,职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否则将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规定》强化了公共就业机构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规定其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如果违反本条规定,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用人单位强查乙肝罚1000元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否则,将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这是首次对强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制定的经济罚则
农民工也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规定》指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并可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其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这意味着,农民工也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农民工进城的又一歧视性限制被消除了。(记者甘勇、通讯员蒋忻、实习生尤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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