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携带者也可领健康证
发布时间:2008-01-20 作者:路人乙 来源:网络资源
在我国,大约十分之一人是HBV病毒携带者,求职、求学等问题,一直是他们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一些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中遭受到的一些不公正待遇引人深思,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随着社会进步,医学发展,人们对待病毒携带者的态度在逐步改变,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在政策立法等各个层面也做出了积极反应。
不少乙肝携带者都有这样的求职经历:应聘时,好不容易“过五关,斩六将”面试入围,到最后一关——体检时却因发现患有乙肝而被委婉拒绝。不仅如此,很多职业需要求职者提供“健康证”。我国卫生法规要求:“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其中包括病毒性肝炎在内的几种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也就是说,凡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均需经过卫生防疫部门的健康体检,并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方可上岗。
但是,各种迹象都表明,社会各个方面都在减轻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歧视。
人事部、卫生部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这意味着曾被挡在公务员门外的大小“三阳”者,可以和其他人一样进入公务员队伍。
此前: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经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医学界为乙肝病原携带者“平反”的努力也从未停止过,2000年9月,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传染病与寄生虫病学分会修订了《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方案指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应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
中华医学会负责制订的《中国乙肝防治指南》的出台对于乙肝患者们调整治愈目标,进行规范治疗很有帮助。
这说明全民对乙肝这种疾病有了更科学的认识,1亿多乙肝携带者的生存境况将可以得到极大的改善。
对其他行业来说,公务员体检标准无疑起着一个示范作用。因此,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放宽,不仅仅意味着政府机关向乙肝携带者们敞开了大门,它必然将影响更多行业、单位体检标准的制定。不过,对于公务员体检标准中“经检查排除肝炎”这几个字,很多人感到很困惑,到底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可以说是“排除肝炎”?
“经检查排除肝炎”要求乙肝携带者必须达到健康携带标准。达到健康携带标准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不会在工作中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完全可以与别人一样参加普通工种的工作,而不会对其他人群造成危害。
健康携带标准是怎样的?实现健康携带标准,要求肝功能正常,HBV-DNA正常,肝纤维化指标正常和B超结果正常,并且没有临床症状,甚至更严格一点说:肝脏活组织病理检查除乙肝标志物阳性外,其它均正常。
“在我国一亿多的HbsAg阳性患者中,只有极少部分人是真正的健康携带者,大多数人要经过治疗才能达到这个标准。”值得庆幸的是,虽然乙肝治疗没有特效药,但是从目前我国的肝病治疗技术水平来说,这一目标完全可以达到。
不过,肝炎患者检查时一定要选择正规医院,因为现在不乏一些不正规医疗机构虚造检测数字、骗取患者钱财的情况,并且一些肝炎检查对设备仪器及检验人员的要求也有较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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